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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测算婚姻超准婚检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

编辑:每日星座运势 2025-10-10 13:51 浏览: 来源:www.hndggw.com

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之争:保护婚姻知情权的

记者中青报中青网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陆地报道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硕士论文因选题遭遇“冷遇”,一度引发关于婚前检查制度的热议。该论文注重婚前检查制度的研究,但外部审查专家认为此话题已被视为过时,缺乏新意。这一话题背后涉及到的却是法律法规的纠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向中青报透露,强制婚检的法律条款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在相关规定上存在冲突,这一争议已持续十九年。目前,法律界对此仍持不同看法。

强制婚检的必要性在多个案例中得以体现。例如,一对新婚夫妇,张兰和王勇,因男方隐瞒婚前患病事实而引发纠纷。尽管《母婴保健法》规定应进行婚前检查,但实际操作中,许多新人选择跳过这一环节,使得双方在婚后难以证明对方婚前身体状况。

程雪阳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半径的扩大,跨县、市、省的婚姻大量出现,双方对彼此真实身体状况的了解变得困难。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在上海的实施情况显示,近七成的夫妇未进行婚前检查,凸显出强制婚检的必要性。他认为,强制婚检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也面临挑战。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当事人可通过亲友等渠道进行背景调查,但在现代“陌生人社会”,这一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民法典虽给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但缺乏婚前保障措施可能导致一方提出婚检要求时受到对方的误解或冒犯。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发生的楚楚与姜旭的案例也引人深思。楚楚因未进行婚检而发现丈夫患有精神疾病选择离婚,并认为有关部门应进行强制婚检。法院以楚楚在婚前填写了包括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声明为由驳回了其诉求。

程雪阳强调,《中国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仅仅是放任风险。他认为国家应提供免费强制婚检服务,确保婚姻双方的知情权与健康权。他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吴志在查阅相关信息后发现,类似法律风波不断出现,强制婚检的争议在黑龙江等地更加明显。

对于未来的婚姻制度设计,我们必须深入考虑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与保障婚姻健康之间取得平衡。强制婚检是否应恢复、如何实施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和深入研究。这不仅需要法律界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黑龙江省在2005年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意味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健康教育,并凭此证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存在明显的冲突。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引发了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不同反应。民政部门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并对该条例的可行性表示怀疑。而卫生部门则认为,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律,《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具有合法性,强制婚姻检查制度不能废除。

针对这一争议,有专家指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虽然与《婚姻登记条例》存在冲突,但后者却与《母婴保健法》存在更大的矛盾。对此,程雪阳表示,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双方明知身体情况仍选择结婚,那是对爱情的追求。她强调优生优育并不是强制婚前检查的原因,并且相关部门的隐私保护措施也应得到重视。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如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了免费的婚前检查服务,但强调这是自愿的。许多年轻人认为强制婚检能够给双方带来保障。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建立的强制婚前检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双方的知情权,而不是民政部门的行政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已经收到了关于强制婚检的建议,并回复称,自《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新的民法典也并未将患有特定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关于是否应该进行强制婚检,各方意见不一。但无论如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选择权应当是法律的核心。和相关机构也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并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的服务。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李超以及实习生尤强、陆地为此报道。中国青年报为的资料来源。